摘要:本期导读2019年3月27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施某纶等7名被告人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图为庭审现场犯罪事实一、敲诈勒索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施某纶、韦某泰、韦某广、孙某相。...
本期导读
2019年3月27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施某纶等7名被告人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7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图为庭审现场
一、敲诈勒索
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施某纶、韦某泰、韦某广、孙某相以河百高速公路四标段那亨隧洞口土地原属于那坡屯土地为由,先后多次到被害人韦某建、牙某弟的石方加工场阻工,胁迫被害人韦某某、牙某某交保护费5万元。被害人迫于威胁,先后两次向四被告人给付保护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施某纶找到被害人牙某某,夺走其手机,胁迫其交剩下的保护费人民币22000元,并在其离开找人商量时将牙某某的手机砸坏。经鉴定,被害人经济损失达1386元。
二、寻衅滋事
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纶、韦某灵、韦某恒、韦某4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1、被告人韦某灵无故砸坏某酒店的钢化玻璃门,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韦某灵带到东院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施某纶知情后,便纠集数十人拿酒、烧烤到酒店一楼大厅吃喝,大声喧哗,垃圾到处乱扔。被告人施某纶还威胁酒店员工打电话给派出所放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正常营业。
2、又一日,被告人施某纶纠集数十人到某酒店一楼无故殴打被害人陆某。次日,施儒纶又纠集数十人到东兰县汽车总站找被害人陆某,因找不到陆某,又无故踢打另一名被害人王某某臀部两脚。
3、被告人施某纶到某酒店住宿,因不付房费与服务员发生争吵,把酒店一楼的一个摄像头摘下并砸坏,还在酒店一楼用烟灰缸、牌匾无故打砸酒店保安。
图片来源于网络
4、被告人施某纶到某酒店住宿,走到酒店二楼通道发现摄像头,即把二楼的一个摄像头砸坏。
5、被告人施某纶因琐事与被害人韦某彤发生争吵,施某纶无故损坏被害人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经济损失达2600元。施某纶遭到被害人指责后,即纠集数人追打被害人韦某彤。
6、被告人韦某灵、韦某恒、韦某等人以消费贵为由,打砸林某某夫妇经营的夜宵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过后,被告人施某纶先后纠集被告人韦某灵、韦某恒、韦某4次到该夜宵摊进行威胁和吃“霸王餐”。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5年10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施某纶、韦某灵等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1、被告人施某纶在喝醉酒后,无故破口大骂谭某及其家人,将谭某停在路边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并扎破该车四个轮胎。
2、被告人施某纶无故持刀殴打韦某华,造成韦某华头部被缝五针。
3、被告人韦某灵到某酒店开房时,与服务员黄某某发生争执,并动手击打黄某某头部。
图为被告人在庭上受审
东兰县检察院检察长汪润生(左二)出庭支持公诉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施某纶等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其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特征;
被告人施某纶、韦某泰、韦某广、孙某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手段,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施某纶、韦某灵、韦某恒、韦某随意破坏他人财物,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判长宣读本案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施某纶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韦某泰、韦某广、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三、被告人韦某灵、韦某恒、韦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到四年不等的刑罚。
本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户外LED显示屏同步直播庭审过程
中国庭审直播网同步直播庭审
Q: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A:
“扫”与“打”一字之差,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Q: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哪“两个结合”?
A:
扫黑除恶要与反腐、基层“拍蝇”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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