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以来,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深入开展“神剑”系列专项行动,展开整治黄赌违法犯罪行动,重拳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掀起了新一轮严打战役。2018年7月29日凌晨1时,经前期布控和周密部署,秀峰公安分局集中用警,组织80余名警力,对市滨江路一酒...
近期以来,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深入开展“神剑”系列专项行动,
展开整治黄赌违法犯罪行动,
重拳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掀起了新一轮严打战役。
2018年7月29日凌晨1时,
经前期布控和周密部署,
秀峰公安分局集中用警,
组织80余名警力,
对市滨江路一酒店涉黄的水疗会所,
展开突击清查收网行动,
一举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44人。
其中,刑事拘留6人,
行政拘留28人,其余人员治安处罚。
在下一步工作中,
秀峰公安分局将持续对辖区内涉黄违法犯罪开展清理整治,
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全面净化社会环境,
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助力平安秀峰建设。
每 日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及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